亲亲相隐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8页(252字)

亦称“亲属容隐”或“同居相隐”。

封建法律原则。指亲属有罪应相互隐瞒,不得告发。本为儒家主张,西汉宣帝时定为法律原则,后世因之。唐律规定,允许诸同居(包括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允许部曲、奴婢为主隐。

即便是漏泄其事,向罪人通报消息亦无罪。禁止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违者处绞刑。禁止在审案时让相得容隐的亲属作证。但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缘坐和某些亲属间相互侵害之罪不适用。唐以后容隐范围扩大至妻族,包括岳父母和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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