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6页(193字)

明清复审死刑案件的审录制度。

明天顺三年(1459)令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为朝审之始。清顺治年间复行。

专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死刑案件。刑部先拟定情实缓决等处理意见,然后于八月同秋审一起进行。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命吏朗诵罪状及所拟之处理意见。朝审结果的处理方法与秋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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