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8页(396字)

北魏至中唐的土地制度。

北魏太和九年(485),为了控制土地和人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抑制豪强势力,颁布均田令:凡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奴婢同普通男女,地给主人。耕一头加授三十亩,限四头。如系休耕田,休耕一年,加倍授给;休耕二年,加二培。露田有授有还,不准买卖。

此外,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可作世业,不足可以购买,多余可以出卖。宜种麻地区不给桑田,男子另给*麻田十亩,女子五亩,奴婢相同。

新定居户每三人给宅地一亩,奴婢五人一亩。地方官也授予不同数量的公田。北齐、北周、隋、唐均沿此制,办法不尽相同。

唐代丁男及十八岁以上中男授*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女子一般不授田,寡居者给三十亩,户主加二十亩。工商业者*宽乡减半授田,*狭乡不给。

王公贵族及官吏授以永业田和职分田。安史之乱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很快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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