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6页(354字)

南宋时整理地籍、平均税额的措施。

当时权贵与大地主兼并土地,诡名析产,引起地籍混乱,赋役不均。绍兴十二年(1142),以李椿年建议在平江府试行经界法。

于转运司下设措置经界所,以都(乡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单位,令官户、民户各依式造砧基簿,载明户主姓名,田地面积四至、丘段,土地来源(典卖或祖产),并附地形图。砧基簿由都耆邻保核实押字上报,经界所差官勘验属实,即付人户永为执照。

各县另造砧基簿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纳转运司。纳税和田地买卖以此为据。不久此法推行全国,至十九年春基本完毕。旋李椿年免职,此法停止。

孝宗、光宗时,王回、朱熹复行于汀州(治今福建长汀)、漳州(治今漳浦),均未成功。宁宗时,赵夫又行于婺州(治今浙江金华),成绩卓着,清查簿册共达二十四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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