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6页(219字)

南宋景定四年(1263),贾似道以国计日困,推行公田法,欲收田租充国用。

令两浙、江东西路民户,凡田产超出限制,将三分之一卖给官府作公田。田价定为每亩最高二百贯,最低一百六十贯。实际一律只给四十贯,而且一半给官浩、度牒,一半给贬值会子。官吏又将少地民户合并,凑成超田产数,强购公田,以此为功。

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共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民破产甚众。德祐元年(1275)罢。

上一篇:鼠尾簿 下一篇:科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