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缗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60页(304字)

亦称缗算、缗钱。

汉代对工商业者、高利贷者及车船所征之税。元光六年(前129)始征算缗。

元狩四年(前119)颁缗钱令,商人和高利贷者,按其货物价值或贷款资金总额征税,每二千钱征一算,即二十钱。手工业者按资产及产品价值,每四千钱征一算。车一辆征一算,商车加倍。船五丈以上征一算。

资产货物价值自行陈报,隐匿不报或报而不实,罚戍边一年,财产没收。告发者以半数给赏。六年,*杨可告缗开始。元鼎三年(前114),商贾中家以上大部分被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五年,边郡县除告缗。元封元年(前110)告缗完全废止,算缗也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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