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页(1133字)

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两种对立观点或形式。

人治是指以人的德行或才能为依据的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的观点。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东西方都有人治思想。

中国人治思想的代表是儒家的政治观,认为统治者的贤明和德行是治理国家的关键,政事的兴废取决于统治者的人为努力,强调统治者应以身作则,重视自己的修养并重视对贤才的选拔利用。只有以“德”治天下,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兴旺。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观点,代表了西方的人治思想。他所设想的理想国家中的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不受一般规范的限制,因为统治者应具有哲学家的智慧,只有他才知道什么对人和国家是有利的。

他完全把法律排除在理想国之外,尽管《法律篇》对其思想进行了修正,但影响不大。人治思想的本质在于夸大统治者个人的作用,看不到社会条件对个人在历史中的作用的限制,看不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

总之,人治观点是一种唯心史观和英雄史观。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的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的观点。在中国,法家是法治思想的代表。与儒家的人治思想相对立,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

依法治国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基础性手段,同时配以“术”和“势”的作用,就可达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但法家的法治思想仍是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前提的,其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家天下”。君主不但制定和颁布法律,而且其绝对权威,必然使之置身于法律之上,这种内在矛盾,使法治思想不可能真正贯彻到底。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治的作用,认为法治的意义在于普遍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它可避免因少数人的愚蠢和腐败对城邦的危害。他的法治思想是与其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共和制度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也强调法治的作用,主张“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律结构和法律体系。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

但资产阶级由于其阶级局限性,不可能制定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就是在其现有法律范围内,当其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们也常常践踏法律。只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才为真正意义上的以法治国提供了基础。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包袱沉重的国家,几千年的人治思想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未根本杜绝,十年浩劫又使刚刚建立的很不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遭到严重摧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了以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为之做了大量工作。以法治国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保障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树立法制观念;健全法制;完善各级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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