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2页(941字)

现实的人具有特定的社会身份、社会必要的活动能力,并处于一定的社会价值地位,相应而得到社会和他人在人格上给予的应有尊重与维护。

同时包括现实的个人或集团对自身这种社会权利、义务和道德价值的自觉意识和自觉实现。这一范畴,一方面,要求社会、他人对现实个人及人类整体的价值予以高度关切和维护,承认每一个体的人都有其独立的人格,尊重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求现实个体的人应该鲜明地具备自尊、自爱、自律的积极而能动的素质。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的尊严是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实的具体的“人的尊严”,都是同人们所处的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因而“人的尊严”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着的。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性质的变化,人的尊严的内容、尺度与特征也都不同。

总之,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价值地位产生着不同性质与不同表现形式的人的尊严,没有抽象的“人的尊严”。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代表封建势力的“人的尊严”观认为,谁处的等级地位越高,谁就越具有人的尊严,就越受人敬畏。

在资本主义萌芽、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比如人文主义者,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道主义的斗争中,提出人不是神造的,而是自然的产物;人的尊严在于顺应自然的本性,人有决定自己命运和道德的权利;人的尊严高于神的尊严,人是世界的中心。这种反对神的尊严、弘扬“人的尊严”的资产阶级思潮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但在现实的历史实践中,如在商品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尊严”实际上被归结为金钱的“尊严”。“谁有钱,谁就值得尊敬,就属于上等人”(《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6页)。

确立“人的尊严”是一个古老的理想。但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不可能创造出实现和保障每个劳动者尊严的充分条件。恩格斯指出,无产者只有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反对对他进行剥削的那个阶级,才能拯救自己的人的尊严。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的尊严”才从根本上有了保障和得到维护。在社会主义社会,人的尊严是通过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而确立的。凡是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并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就一定会得到社会尊重与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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