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4页(887字)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纲领性文献,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1789年7月9日,制宪议会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开始讨论草拟《人权宣言》,8月26日由制宪议会正式通过,之后到1791年通过宪法时还多次进行过修改,并成为1791年宪法的序言部分,宣言共17条,它以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为理论根据,使这种政治学说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人权宣言》集中论述“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
它强调天赋人权,宣布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公民的天赋而不可剥夺的权利。
提出主权的本源在于国民的人民主权原则。
宣言突出法律的社会地位与作用,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都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和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则是高于一切的。宣言又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民主权利;强调纳税和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又规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言论、出版等自由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还规定了罪刑法、无罪推定、法律不溯既往等原则。
并提出了代议制和三权分立的主张。
《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主义的王权、神权和特权,是要确立依靠法律的资产阶级权利的地位。把封建王权、神权和特权变为非人格化的资产阶级主持的法律权利,这实质上是上层建筑领域内的一种革命变革,是资产阶级奋起治国的根本原则。
同时,宣言在财产权问题上明确了不可侵犯的原则,也是反对封建特权任意破坏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有力保证。《人权宣言》所体现的以资本主义的基于财产上的不平等,取代封建主义的基于出身等级的不平等的实质特点,在私有制度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人权宣言》有相当的国际影响,它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一面旗帜,在法国和欧洲的反封建斗争中起了积极作用,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政治影响。但《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自由”、“民主”、“法制”等基本原则,实际上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并不代表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或公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资产阶级的社会历史局限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