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的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6页(737字)

弗洛姆论述他的人道主义伦理学的主要着作,出版于1947年。

书中写道:“人道主义伦理学是以理论性的‘人的科学”为基础的‘生活艺术’的应用科学。”人的科学的主题是人性,而人性是“一种人种的特有的本性”,即所有人都共同具有的人的独特性。伦理行为规范的源泉应在人的本性中得以发现,道德规范是以人的内在品质为基础的。弗洛姆不排除社会环境对人性的影响,但是他认为社会环境最终要同人的本性一致。

因为,当社会环境同人的本性相冲突时,社会使人的精神和感情分裂,人不能改变自己的本性,就只能去改变社会环境。所以,弗洛姆“相信人的目的就是造就人自己,而且,达到这一目的的条件就是:人一定是为自己的人。”所谓“为自己的人”,指人一定是受自己本性的驱动的、为了实现自己本性的人。

弗洛姆认为,人的本性不是自私,也不是舍己,而是人的全部潜能——理性、爱和生产性工作,人的使命就是去实现这些潜能。以人的本性作为标准,他把人的性格分为生产性性格和非生产性性格两大类型,肯定生产性性格乃是“善”的源泉和基础,因为生产性是人实现内在于他的潜力的能力。

他认为,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人征服了自然,却成了自己所创造的机器的奴隶,成为外在于我们的目标的工具,对人是什么、人应该怎样生活、怎样才能创造性地运用自身的潜能却茫然无知。把这样一个使人异化的社会变成真正人的社会,使社会全体成员得到最大限度的人的发展,取决于人认识他的本性具有向善和生产性的能力,以及人有成为自己,并为他自己而存在的勇气。可见,弗洛姆的人道主义伦理学不只是一种伦理学说,也是一种社会观和改造社会的方案,其理伦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抽象的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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