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36页(1105字)

对传统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国长期实行过分集中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价格体制也是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和国家制订的统一的价格管理。在这种价格体制下,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其结果是无法保证各类商品供求之间的平衡,不少商品长期脱销,不少商品长期积压,经济效益日益降低,人民生活也很难较快改善。

因此,价格改革便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价格体系是商品价格总水平、各类商品比价和差价关系的总和。

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十分重要的环节,应当审慎地逐步地进行。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比价的调整,必须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来进行;在提高部分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时,加工企业必须尽量降低消耗,使由这些价格上升而造成的成本上升,基本上在企业内部消化,少部分由国家减免税收适当调价来解决;在解决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和调整消费品价格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不因调价而下降。

价格改革的目的在于:改变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和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状况,使价格比较灵敏地反映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使价格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相协调,较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从1979年以来,对价格体系进行的改革,一是较大幅度地调整了一些不合理的比价;二是对粮棉油实行超购加价,对超产煤炭加价;三是适当调整了各种差价,包括地区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等;四是在这个基础上,现在大量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价格还逐步放开。

通过这些调整和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有所改进,但尚未完成。因此,今后价格改革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相当艰巨。

价格管理体制指国家物价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和价格管理的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改革了单一的国家统一定价的管理方式。

从1987年起,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三种价格形式。国家定价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这种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完全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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