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28页(1456字)

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

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归属关系时,通常使用“社会所有制”这一概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着作中,“共同占有”,“公共占有”、“公共的、集体所有”与社会占有是同义语,是指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社会所有制只是公有制的别称,而不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

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科学抽象,是作为私有制的对立物和作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的一般要求提出的。

废除私有制后,无产阶级以社会的名义夺取全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提出,舍弃了不同国家的具体特点、反映了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共同规律。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全社会所有是社会所有制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具体形式,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合作社所有制是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具体形式。理论界也有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原着中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使用的是“社会所有制”。

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但不是一般的公有制,而是一种特殊定性的公有制,这就是社会所有制。

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社会主义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可以有不同形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分为两大类:基本形式和非基本形式。基本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等;非基本形式有个体和私人所有制等等。

“社会所有制”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南斯拉夫在1950年6月开始实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种形式。1950年6月26日,南斯拉夫联邦会议通过的《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规定:在实行工人自治的同时,把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国营企业改为社会所有制企业。社会所有制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劳动者进行自由联合劳动的基础。社会所有制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属于整个社会全体劳动者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人、集体、集团和国家。国家、集体无权支配生产资料,也不承担向企业提供生产资料、资金或贷款等义务,社会所有制保证满足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利益,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自治关系,保证劳动者在同样条件下获得使用社会生产资料和社会资金进行劳动的权利,直接参加对他们进行管理和分配劳动成果的权利。联合劳动组织有权互相有偿转让生产资料,但是所得资金必须用于更新或扩大再生产。

联合劳动组织对社会必须承担各种义务,依法交付各种税金。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都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南斯拉夫理论界认为,前者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后者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属于社会,属于全体劳动者,劳动者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有权支配劳动成果;而国家所有制生产资料归国家占有,劳动者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国家支配劳动成果。社会所有制中,劳动者是主体;国家所有制中,国家是主体。社会所有制的企业,实行工人自治,由工人选举的民主管理机构——工人委员会进行管理,企业自负盈亏,自上而下地协调生产计划,并决定资金积累扩大再生产;而国家所有制企业,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代表劳动者的意志行使权力,按照国家的统一计划进行管理,发展生产。从我国和其他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看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还存在的时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就是说,国家将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以社会的即全体人民的名义来占有生产资料;随着国家本身的消亡,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将由“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所代替,这是马克思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一个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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