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99页(1024字)

与实践的客体相对应的实践活动的承担者。

实践的主体只能是自觉从事实践活动的人类个体和群体。相应地,实践的主体包括三个层次:①个体主体;②集团主体;③社会主体。

其中集团主体又具有诸多层次,它可以是一个企业、工厂,也可以是一个政党或阶级。

实践的主体是伴随着实践的客体,而从物质世界中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产生和分化出来的。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当原始人开始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进行物质生产劳动时,就开始了这种分化。实践的主体及其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社会实践及其发展的产物。

由于一切实践活动本身就是社会性的,所以实践的主体不仅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的生成物,尤其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发展的生成物。随着实践和社会的历史性的进步,实践的主体也获得了日益丰富的多重属性:①自然属性,如生、老、病、死、食、色等等,不过它们都从属于主体人的社会属性,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自然性质。

②社会属性,如主体人的文化道德属性、民族性,以及阶级社会的阶级性等等。人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③精神属性,即具有自觉意识能力和思维能力,能够从事有目的性的自觉活动。

实践的主体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与社会存在物的统一、作为物质实体与自觉意识的统一,也就具有了主体的自觉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世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进步,都是实践的主体创造的。实践工具为主体器官的放大和延长,是从属和服从主体的,劳动和实践工具的进步水平,是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的指示器。实践的主体,首先是指社会的物质生产者和进步的阶级及社会集团,当然它也包括一切从事精神生产和社会活动的人们。

实践的主体与实践的客体是实践活动的对立的两极。

实践的主体借助于实践工具作用于实践的客体,因而主体与客体之间不断地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等的交换。在这种作用和反作用中,主体人在有用的形式上改造和支配着客体,使之发生有目的性的变化;同时,客体也制约着主体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并使主体发生变化。

实践的主体和实践的客体的这种交互作用和双向的转化,既造就了适合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条件,也直接和间接地推动着主体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实践的主体,同时也承担着认识的主体之社会职能。

上一篇:实践和认识 下一篇:实践的客体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