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99页(1061字)

与实践的主体相对应的实践对象。

“实践的客体”或“客体”,不完全等同于“物质”或“客观实在”。它是进入了实践活动领域并被作为改造对象的那一部分物质世界,是“人化的自然界”和人类创造的社会。

实践的客体与实践的主体,都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和演化的产物。

这两者只有在相互对立、相互统一和相互规定中,才能被人们所理解和把握。

实践的客体是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从“自在自然”分化和生成出来的,或者是以这种分化为基础的社会生成物。一般的物质世界向实践客体转化范围、水平和深度,从一个侧面表现了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即主体改造客观世界的水平和能力。

物质自然界是潜在的实践客体,它对人和主体意识总是保持优先地位。即使这些潜在的客体以实践为中介而转化为现实的实践客体以后,它们仍然保有自己的许多自有的规定性,当然它们也由此获得一些新的规定性。

实践的客体之基本属性,就是它们的客观性。不仅客体本身是客观的,而且它们的内在本质和发展的规律性,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实践主体只有认识和顺应客体发展变化的规律,才能改造它们,占有它们和利用它们,并使之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如果主体的实践忽视和违背了客体的本性和发展变化规律,那末实践就会失败,主体就会受到客体的报复和惩罚。

所以,人作为实践的能动的主体,其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都要受到客体的规定和制约。实践的客体具有社会历史性。实践的客体在一定意义是历史生成的,有些还是以往实践的产物。在一定的实践水平上,人类只能把物质世界的某一范围和某种层次的客观实在,作为自己实践的对象即客体。

随着实践和实践工具的历史发展,实践的客体就会在广度上不断拓展,在深度上不断深化。而且,实践客体的这种历史性的生成,使得客体种类不断增多。

实践的客体可分为三大类:①自然客体;②社会客体;③由物质形式所负载的精神客体,如书籍、考贝和磁带、磁盘所记载的知识和数据等等。

实践的客体是主体实践的对象性的条件。

主体在实践中与客体相互对立、相互作用,使客体的形态和结构产生符合主体需要的变化,用以解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同时,客体也反作用于主体,使主体产生生理上的、观念上的和社会组织结构上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客体变化所生发的信息,是主体的知识源泉;同时,主体在这种有目的性的感性活动中,也给实践的客体打上了自己观念和意志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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