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99页(2944字)

检验和判定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准绳和尺度。

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是克思主义认识论及其真理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确立了正确的真理标准,才能从根本上区分认识中的是非,判定真理与谬误。

确立和坚持实践标准,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论区别于其他真理论的一个显着标志。

前马克思主义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关于真理标准的基本见解:在哲学史上,一切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学派,对物质世界的存在和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的可能性持有怀疑以至否定的见解,怀疑或否定人类的认识能力,怀疑或否定知识和科学的可靠性,认为人类不可能掌握客观真理,因而实际也就不承认有什么真理标准。古希腊哲学家高尔吉亚、皮浪和近代英国哲学家休谟,都不同程度地持有这样的观点。例如皮浪认为,人既不能从自己的感觉也不能从自己的意见来说事物是真的或假的,应当坚持不发表任何意见,不作任何判断,对任何一切事情都说,它既不是不存在,也不是存在。

在他看来,最高的善,就是对待一切事物和变化不置可否,不要任何知识,不作任何反应。中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庄周,坚持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观点,主张“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否认是非标准和真理标准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同样也取消了真理标准。

在哲学史上,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彻底的唯心主义的各学派,都承认世界是可知的,认为人类具有认识和把握真理的能力,因而都承认有相应的真理标准。至于这个标准到底是什么,则是众说纷云,各持已见。一切唯心主义哲学都认为,精神是第一性的,物质是第二性的,是精神的东西决定物质的东西,精神的东西最为真实、可靠和最有决定意义。因此他们总是从感觉经验、思想观念中,或从已有的理论教条中,去寻找真理的标准。

在中国自汉代以来,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代言人的儒家,通常总是坚持“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如汉儒扬雄所言:“众言淆乱则折诸圣”。也有一些坚持主观唯心主义的儒家学者,是主张以自己的主观意念作为是非标准,例如明代“心学”大师王阳明主张把先验的“良知”视为“自家的准则”,说据以可达于“是便知是,非便知非”的思想境界。

在西方哲学史上,G·贝克莱把“集体知觉”,笛卡儿把概念“清晰明白”,逻辑实证主义者把“经验证实原则”提升为真理的标准。一些逻辑主义者认为,凡具有概念明晰,推理严格,条件清楚的知识体系,只要排除了逻辑矛盾的,就是真理。

至于作为其逻辑推理前提的公理、定义和逻辑规则本身,则认为是先验自明,为头脑所固有或由社会“约定”的,都无须证明和检验。实用主义者单纯从自我的功利关系出发,主张“有用即真理”,而不管其思想观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真有道理。

只要能给他们带来效果,连宗教神学,无中生有的谎言,也视为真理。如是,真理就无客观性可言。

在各派唯心主义哲学中,黑格尔对真理标准的见解,最为深刻和最接近于正确。在他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看来,真理就是“绝对观念”通过人实现“自我意识”,是客观性与概念的一致和符合;并且要通过人的“实践的、有目的性的活动”,来验证这种一致和符合。然而,由于黑格尔把“实践”说成是自我意识的精神活动,而不是视为人的有目的的感性物质活动,所以他仍然是以观念的东西作为验证自身的标准。

一切旧唯物主义者一般都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并以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作为真理的标准。

但是,客观实际只有与社会实践相联系时,才能发挥对认识的验证功能。而旧唯物主义者并不理解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他们也就不能科学地解决如何检验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

虽然个别的旧唯物主义者,例如L.费尔巴哈也讲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是他不理解实践的本质,他认为理论活动才是真正的人的活动,而实践仅被视为人们的卑微的功利主义行为。

因此,他如同其他旧唯物主义者一样,仍然停留在直观的和消极的反映论的水平上,在社会历史观上仍旧是唯心主义的,他也未能正确阐明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标准。

社会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标准。在哲学史上,马克思主义确立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是认识论发生革命变革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切唯心主义在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上,颠倒了思维对存在的关系,坚持从思想观念中寻找真理的标准;而旧唯物主义虽然承认真理的客观性,但又不知道如何去验证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标准。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这是因为,社会实践作为有目的的感性物质活动,是主观与客观的“交错点”,是沟通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的桥梁。人们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得到了预期的成果,才能证明指导这种实践的认识与它所反映的对象及其客观本性的一致与符合,即具有客观的真理性。

舍此没有其他方法能够从根本上证明这一点。当然,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并不否定逻辑证明在思维中的作用。逻辑证明不仅是实践活动必要条件,而且是理解和评价实践后果的不可缺少的工具。在现代科学实验中,逻辑证明通常是实践检验的辅助手段。可是,逻辑证明并不能代替和排斥实践检验。逻辑推理的前提、规则和方法,是经过亿万次实践检验的重复,而获得了公理的性质。

因此,实践检验是根本的,逻辑证明只是实践检验的间接运用。逻辑范围下的思维,每一步都离不开与事实相对照,并且一种合乎逻辑的思维成果是否具有真理性,最终仍然要由实践来判定。

实践检验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由于实践和认识都是前进和上升的运动,所以一定的实践既有其客观性又具有自己的社会和历史的局限性。故而实践标准同时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实践活动客观的直接现实性,意味着经受住了它的检验的认识总具有某些永远不能被否定的客观内容,并且,实践检验的多次重复最终也能够判明某种认识的真假。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

同时也应看到,实践对认识的每次具体的检验,又都带有局部的、具体的和个别的性质,甚至暂时还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某种结论。这就是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实践标准的这种二重性表明,实践对认识的检验是一种历史过程,而不是一次完成的。正因为如此,才能不断地推动着人类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浅入深,由相对真理趋向绝对真理运动。

列宁曾指出:“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认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实践标准所包含的这种内在矛盾,只能在人类实践和认识的永恒发展中,不断地得到解决。坚持真理的实践标准,不仅在理论上使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同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和不可知论划清了界限,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助人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实事求是,做好工作,以推动社会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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