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05页(1142字)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利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法律哲学“是用哲学的观点来检验法律或者将哲学的方法适用于法律问题,例如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服从法律,法律概念和词语的解释,法律推理的本质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学有时试图对某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将一般法律理论化成公式以满足法律发展的某一特定时期的需要。”(《牛津法律大辞典》1988年8月中文第1版,第539页)。

从古希腊到19世纪中后期,法律哲学是作为哲学的分支存在和发展的。

它是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主要探讨法的起源、本质以及法与政治、道德、宗教观念的关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这一时期的最后代表。在这部着作中,黑格尔声称“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一版导论第1-2页)。

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是法的本质,并以自由意志为基点论述了社会生活的实现过程和法与道德伦理的关系。

19世纪中后期以来,法学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学科,法律哲学也日益成为法学家的哲学和法学的一个分科。这一时期的法律哲学从抽象的理性或者公正观念出发进行逻辑推理来研究法律和法律思想的一般问题,包括法律的性质、目的、作用,为实现其目的所必须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各种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对正义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发展的方式。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有众多流派,其中包括:历史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自然主义法学派等。

法律哲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具体形式,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始终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西方法律哲学按其阶级本质来说,不外是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近代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学说,是同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根本对立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具有法律哲学的性质,是无产阶级关于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等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的体系。

马克思主义对待西方法律哲学采取科学的批判态度,在同它们的唯心主义和反动的政治法律思想进行斗争的同时,也注意吸取其中的合理成分,借以促进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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