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书籍:社会历史观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04页(555字)
亦称为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是关于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恩格斯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法学一般研究法的起源、本质、规律以及与经济、政治、社会、道德、历史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结构。法学可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理论法学(研究法的起源、本质、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我国称“法学基础理论”,西方称“法律哲学”、“法理学”或称为“法律理论”),部门法学(例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立法学(研究立法的目的、原则、技术、程序等问题),法施行学(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的问题),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以及法律史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法学同法一样具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的法学,其任务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法律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根本区别于以往一切法学的无产阶级法学,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