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14页(575字)

男子在妻子之外纳偶的婚姻制度。

妾一般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的配偶(俗称侧室,偏房,小老婆)。这种为婚姻制度和法律习俗所承认的婚姻制度。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通行的一夫多妻制的一种表现。纳妾的目的多种,历代帝王、贵族、将相纳妾是为了贪图女色的享乐。有些朝代按官职高低规定了纳妾的限额,如明代,亲王可一次纳妾10人。世人郡王可纳妾4人,25岁嫡无子可选2人,35岁嫡妾皆无子,许纳足4人。

将军妾3人,中尉妾2人。庶人中的富有者也以“贤妻美妾为荣”。

一般庶人多以传种接代为目的。

易经.鼎封》中说:“得妾以其子”。

、后魏律考》中载“其妻无子不娶妾,斯则自绝,无以血令祖父,请种不孝之罪。”明代有庶人年40岁以上无子,可纳妾一人的规定。

妾的来源有的是战争俘虏、罪犯、债务人的美貌妻女;有的是买女为妾;有的是私奔不备礼者。妻妾的名份和地位有严格界限,生子也有摘庶之分,有嫡子者,庶子不得继承父业。妻妾错位则要绳之以法。妾制充分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等级差别和男尊女卑。

在外国也有纳妾制度。如公元前1750年制定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若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无子可纳妾,但妾的地位不能与主妇平等。

中国成立以后,彻底废除了纳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子在妻子之外再婚者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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