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169页(286字)

国家在“第二步利改税”中新开征的一个税种。

指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并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由纳税人(含单位和个人)在徼纳产品税、增殖税或营业税的同时,按实际交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用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从1985年起开征,原来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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