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建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200页(459字)

国家规定的组织农村民工进行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的建设勤务制度,国务院于1955年颁布的《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对实施民工建勤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发扬我国人民修桥补路的优良传统,贯彻执行依靠地方、依靠群众的方针,节约民力,节约建设资金,修好、养好、管好公路。

民工建勤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的义务建勤不超过5个工日,车、船等运输工具的义务建勤每年为两个车日;(2)凡有劳动力的年满18~45岁的男性农民和年满18~40岁的女性农民都有建勤义务;(3)动员范围,原则上以在道路两侧15公里以内为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4)可以社或乡为单位,指派一定的人员和运输工具,代表全社或乡完成规定的建勤工日和车工日,(5)动员民工建勤,必须注意利用农闲,不误生产,民工建勤的组织动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业务和技术管理由各地交通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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