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85页(603字)

劳动者受到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所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生产环境中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因素,大体可分以下三类:(1)物理因素,包括不良的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不正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辐射如高频磁场、微波、紫外线、红外线、放射线,以及噪声和震动等;(2)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粉尘等;(3)生物因素,包括某些寄生虫和微生物等。

国家对职业病的范围及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在1957年2月,《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职业病共有十四种: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难听、职业性白内障、潜涵病、高山病和航空病、振动性疾病、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炭疽、职业性森林脑炎。1963年,卫生部又将布氏杆菌病列入职业病范围。

1964年,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出联合通知,将煤矿井下工人的滑囊炎试列为职业病范围。

防治职业病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改进工艺过程,消除有毒因素。同时要普及工业卫生知识教育,合理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者,及早治疗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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