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集体经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30页(419字)

亦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

即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国家把生产资料按照一定原则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交给企业集体行使经营管理权,然后按照经营管理的好坏,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企业原有财产和资金属于国家所有;新增财产和资金归集体所有。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仍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维修和更新由企业负责。企业占用国家行政拨给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应按银行利率交纳使用费,对于交纳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免收利息。

国家对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这种经营形式,改变了过去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是由国家经营的单一经营方式。

集体经营,自负盈亏,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避免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同时,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杠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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