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2页(289字)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营企业劳动纪律,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规定。全文共9条。主要规定:企业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7种严重错误之一的,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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