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3页(323字)

我国1958年税制改革后实行的一种税。

工商统一税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它具有征税面广、税源大、征税手续简便等特点。根据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工商统一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以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产品和经营业务划分税目,按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计征,共有税目104个,税率140个,最高税率66%,最低税率1.5%。1973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和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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