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3页(401字)

我国1973年税制改革后试行的一种税。

由工商统一税和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根据1972年3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工商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以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行业划分税目,共有税目44个,其中,工业品30个,农、林、牧、水产品9个,商业服务行业5个,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66%,最低3%,共有税率88个。工业品于产品销售后,农产品属于统一收购的于产品收购后,由个人自产自销的于销售后,商业服务于取得业务收入后纳税。

1984年10月后又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盐税、增值税、营业税4个税种,并将企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从工商税中划出另行征收,以便分别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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