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退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88页(189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4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第45条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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