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14页(301字)

在国内河流上航行的权利。

内河是一国全权管辖的河流,只有本国船舶可以航行,任何外国船舶不得驶入。除非两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订立相应条约,才可允许对方船舶在本国某些内河的某些地段航行。

外国对中国内河航行权的侵夺是从第二次鸦片战争时开始的。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

同年中俄《瑷珲条约》规定:“由黑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此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中国历届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将中国的内河航行权几乎丧失殆尽。直到中国大陆解放后,内河航行权才由中国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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