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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救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9页(335字)

全称“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

1947年10月2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刘师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主要内容是:美国救济物资由中国政府及志愿机构分配,美国代表享有直接监察及管理之权;美国救济物资在中国的出售价格,由中美两国商定,售得的中国钱币,应经美国代表核准,用于中国救济及工赈;美国代表享有进出中国国境以及在中国全境自由旅行的权利;美国救济物资和由此项物资制成之任何物品以及其容器,应尽量于显着部位予以标记、戳记、烙印或贴签,或采取其它可行之步骤,使最后消费者获悉此项物资或物品系由美国供给等。

这一协定虽规定救济物资应以“生活基本必需品为限”,但却支持了濒临困境的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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