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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76页(301字)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1912年2月7日,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编辑委员会,着手起草临时约法,3月8日通过,3月11日公布。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和附则等七章五十六条。

按照法国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采取责任内阁制。

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发布命令,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

又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宗教信仰等自由,但须受政府法律限制。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

但随着袁世凯窃夺革命胜利果实,《临时约法》不久被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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