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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11页(314字)

1929年12月国民政府立法院制订《反省院条例》后,由司法行政部于各省市设置。

以促使犯有所谓《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或《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人“反省”为宗旨。名义上属各该省市高等法院,实为CC之特设监狱,专门拘押、审讯中国共产党党员、进步人士和国民党反蒋派。设院长和总务、管理、训育主任各一人,训育员若干人。

以六个月为反省期,期满后经评判委员会对反省者作去留决定。

释放者给“自省”证书。期内有新“罪证”或不能“感化”者,送交法院审判或执刑。

1930年3月,国民政府军政部于首都另设军人反省院。次年,又设首都反省院。

抗日战争爆发后,1938年11月国民政府曾明令废止“反省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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