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46页(356字)
国家对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的税。
产权行为包括产权的创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因采用在凭证上贴印花税票的办法征税,故名。1624年创于荷兰,以后世界各国广泛推行。1912年10月北京政府颁布《印花税法》,1913年3月1日起开征。委托海关监督,由中国银行、商会分别发售,属中央政府直接收入。1914年8月又公布《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开始对人事证书征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参酌旧法修订成《印花税暂行条例》,当时税法简单,常与旧税混征,为地方政府把持截留,苛派勒销,包办私印。
1934年立法院制订《印花税法》,税率较前加重。1946年6月印花税划归直接税系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8年与货物税、营业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