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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纲领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1页(254字)

国民党实行“训政”体制的指导原则。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六条。

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国民党负责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并由其修正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纲领表明,训政实为国民党一党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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