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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时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1页(597字)

孙中山确定的中华民国建设程序的第二阶段。

认为我国多数人民智落后,不知如何行使政权,为实现民权,需一准备时期,由政府对人民实施训练。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后,于同年8月召开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正式宣布训政开始。10月,国民党中央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中国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步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国民政府总揽执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纲领还规定,训政时期,全国人民必须服从、拥护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接受四权训练。为训练国民使用政权,以立宪政基础,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必要时可对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

1929年6月10日国民党中央规定,训政时期为六年,应至1935年完成,但因沉湎内战,复遇外敌入侵,遂拖延十余年之久。召开国民大会的日期,多次议决,多次更改。

直至1948年3月,蒋介石为了抵制人民革命,挽救国民党统治,才“还政于民”,召开首届国民大会,以表示训政时期的结束和“宪政时期”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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