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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9页(552字)

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同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十条。

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实行合议制,以国民政府委员若干人组成,推一人为主席,设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政务。初仅设军事、外交、财政三部,后陆续增设。嗣后多次修正组织法。重大修正有:1927年3月10日,决定取消主席职务,以适应当时政情。

1928年2月13日的修正,决定恢复设立主席,增设最高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审计院、法制局等机关。1928年10月8日又作重大修正,实行五权制度,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规定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立法院兼及对行政监督,司法院除司法审判外兼理司法行政,考试院兼掌铨叙,监察院掌弹劾与审计。1931年12月30日修正的主要内容为:国民政府主席职权的缩减及行政院职权的扩大,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五院各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而不是对主席负责。1943年9月10日的修正,目的在提高国民政府主席职权,删除国府主席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及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条文,规定国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大元帅,五院院长对主席负责,主席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

1947年4月21日作最后一次修正。

一年后国民政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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