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6页(204字)

1932年12月成立。

隶国民政府。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掌管政务官惩戒事宜。凡须经政治会议决议任命之官吏,为政务官;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等,均为政务官。

上述官员被弹劾时,皆由该会惩戒。其委员由国民政府委员中推定七至九人兼任,并指定常务委员一人,执行日常会务。下设秘书处,具体承办交付之惩戒案件。

政务官之惩戒分免职、申诫两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