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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杂志审查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7页(312字)

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颁布的特别法规。

1934年6月9日,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四条。规定一切图书杂志应在付印前将稿本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凡与当地军政机关有关或出版一年以上,“思想正确”,无违背《宣传品审查标准》及《出版法》之图书杂志,可免予审查。如未经准予免审又不送审者,“予以处分”。还规定,审查委员会对“内容不妥”之稿件,得发还删改或扣呈中央宣传委员会查核办理。凡经审查核准之图书杂志稿件,出版时需将审查证或免审证号数刊印底页,并送内政部二份及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三份;如发现与审查稿本不符,由中央宣传委员会转内政部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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