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员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7页(603字)
①1912年1月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产生,每省三名,由各省都督府派遣,派遣方法自定。
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②1912年4月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参议院法》规定产生,每省及内蒙、外蒙、西藏各五名,青海一名,选派方法由各地自定。中华民国男子年满25岁以上者得为参议员,但剥夺公权者、吸食鸦片者、现役陆海军人、现任行政职员、现任司法职员均不得为参议员。③1913年4月据《国会组织法》及《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产生,由各省议会选出者每省十名,蒙古、西藏、青海、中央学会、华侨等选举会各按分配名额选出。
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资格,年满30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退任再被选者得连任。④1917年11月段祺瑞政府下令召集,作为正式国会发生机关。参议员选派方法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8月安福国会成立后即解职。⑤1918年8月据《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与《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产生,被选人年龄提高至35岁以上,选举由地方选举会与中央选举会分别举行。
地方选举会以县为初选区,县知事任选举监督,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权:高等专门学校毕业或曾任中学校长及教员满三年者;曾任荐任以上官满三年或简任以上一年者;年纳直接税百元以上或不动产五万元以上者。复选在各省区最高行政长官所在地行之,按每省五名、每特别行政区一名的名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