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01页(468字)
官署名。
成立于1925年8月1日。下设五局(旋改三局),置监察委员五人(后增至七人),审判委员三人。
职掌为考核税收,监察官吏等。1928年国民党实行“五权”制度,10月8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1931年2月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执会选任。
设委员若干,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任期均无定。院内置秘书、参事二处,另设审计部、监察使署,后曾增设设计考核委员会。
行使弹劾、审计权;以监察委员、监察使行弹劾权,以审计部掌审计权,并以监察院会议行使特定职权。
1938年8月,增纠举、建议、监试等权。1946年“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规定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又规定监察委员由各地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院长、副院长由委员互选。1948年6月“行宪时期”监察院成立。
按行政院各部会工作,分设十个委员会及审计部、地方监察委员行署等。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被推翻后,随国民党去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