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第一届国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38页(456字)

1913年4月8日据《国会组织法》成立。

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负责制订国家宪法和审议有关军事、外交、吏治、法律、财政、金融等重大提案。并对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对大总统与国务员行使弹劾权。国会议决的事件,交大总统施行,大总统如不同意,得于收到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两院要求复议。

如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持前议,大总统应即公布。

同年11月,袁世凯借口国民党籍议员参加二次革命,下令追缴其议员证书,使国会不足法定人数,无法开会。次年1月国会被解散。1916年8月,黎元洪继任大总统职恢复国会,称一届二期常会。1917年6月张勋率兵入京拥溥仪复辟,胁迫黎元洪解散国会。孙中山号召议员南下护法,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

1918年6月,举行正式国会,称一届二期常会。1922年直系军阀战胜奉系后,标榜“恢复法统”,国会第三次恢复,举行第一届国会第三期常会。1924年12月,临时执政段祺瑞下令检举被曹锟收买的“贿选议员”,至此,延续十二年的第一届国会结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