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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50页(259字)

对公务员违法或失职行为的举发。

依据《监察院组织法》及《弹劾法》规定,监察委员或监察使可单独向监察院提出弹劾案。弹劾案提出应以书面详具事实,不得中途撤回。监察院接弹劾案后,交由提案委员之外的监察委员三人审查,经多数认为该案应成立时,由监察院将被弹劾人移付惩戒机关。审查委员由全体监察委员按序轮流担任。

审查案件时,原弹劾人列席说明或书面答复,并令证人到院询问,实行调查。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则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提议,过半数委员之审查及决议,始得向国民大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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