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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51页(234字)

1947年5月18日,国民政府为镇压学生爱国民主运动而颁布特别法。

规定,凡人民团体或学校学生向政府请愿,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呈请,派代表(十人为限)陈述意见,不得越级请愿,或聚众胁迫,违者予以解散。并规定,如有罢课、罢业、罢工或其他“扰乱”公安情事,各机关应采取必要措置或予以解散。各地政府对“不遵守”该办法规定之人民团体或学生,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置或送司法机关处理。该办法公布后,各地连续发生了逮捕和枪杀学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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