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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509页(181字)

警务机关。

1913年北京政府将各县原巡警署改为警察事务所,置警务长一人,受县知事指挥监督。1914年改称警察所,置所长一人,由县知事兼任。1916年,内政部允准事务繁忙的县可另派警佐专任所长,归县知事监督。1928年,县改称公安局。

1936年改称警察局。1939年又规定在区及重要乡镇设警察所,受区公署指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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