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39页(1913字)

某一物品对其拥有者而言,具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被用来满足拥有者的某种消费欲望;另一种是被用来与其他物品相交换。

前者称为该物品的使用价值,后者称为交换价值。不同物品以各自的使用价值不同而互相区分存在,因此经济学中常以“使用价值”来指代某一物品。

与此相应,由于交换价值往往体现为该物品与其他物品相交接的比例,故经济学中通常把不同物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称为交换价值。

在古典经济学中,交换比例——交换价值的确定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

斯密(A.Smith,1972)首先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这种交换比例的确定。他区分了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

自然价格是按自然报酬率支付的土地地租、工人工资和资本利润的总和。市场价格是指某一时点的交易价格,它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这两种价格是相互联系的,从短期看,市场价格可能会偏离自然价格,但从长期看,它们会趋于一致。

当某种商品——也就是用于交换的物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其自然价格时,该商品的生产要素的市场报酬率就会高于自然报酬率。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这种商品,于是该商品的供给增加,从而导致市场价格回落,趋向自然价格。这样的价格调整过程被斯密称为“看不见的手”。

李嘉图(D.Ricardo,1962)从分配角度考察了交换价值的确定。他发现,即使社会产品的物量保持不变,用任何既定的标准来衡量,社会产品的价值以及剩余产品的价值都会随分配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是不确定的。为此,李嘉图开始探求一种不变的价值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价值总量的大小不随分配的变化而变化。

李嘉图把这一标准确定为“绝对价值”。李嘉图认为,绝对价值可以归结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的数量。这样,商品的绝对价值的变化只能产生于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数量的变化,而与分配无关。但是,由于不同商品是在不同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李嘉图的不变价值标准——绝对价值——并非是不变的,商品的交换价值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后来,克思试图借助价值理论来阐明他的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将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定义为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劳动价值论。彼特(Schumpeter,1983)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有根本的差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不仅是一种假设,借以说明相对价格的长期状态。

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仅仅是关于相对价格的假设,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数量不仅决定商品的价值,而且就是商品的价值。马克思强调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背后隐藏着更基本的实体,即价值。

商品是按价值互相交换的。由于商品的价值不能由自身来表现,它必须通过交换,在其他商品体上得到体现,即表现为商品之间的交换比率,也就是比较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交换价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古典经济学的最后一位忠实追随者斯拉法(P.Sraffa,1963)和一般均衡理论的创始人瓦尔拉斯(Valrus)都采用商品供求均衡关系来同时确定多种商品的相对价格,特别是斯拉法还提出了“标准商品”这一概念,给交换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

然而,他们的理论模型过于抽象和繁杂,几乎不能应用于实际。另外,从马歇尔(Mashall,1983)的《经济学原理》开始,现代西方经济学基本放弃了价值概念,而致力于研究更为直观的价格现象。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每种商品的价格是由各自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这样,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就不能直接确定,而只能通过价格比来间接地确定。

这种价格比虽然反映着商品的交换价值,但并非真正的交换价值。

参考文献:

李嘉图,1962,《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

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2、3卷,人民出版社。

马歇尔,1983,《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斯密,1972,《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商务印书馆。

熊彼特,1983,《经济分析史》,第1、2、3册,商务印书馆。

斯拉法,1963,《用商品生产商品》,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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