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再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55页(1440字)
国民收入再分配是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相对应的一个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再分配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初次分配的区别不仅在于它们是不同的分配环节,更关键是两者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从分配领域来看,初次分配是在直接生产经营领域内进行的,而再分配则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的;从分配参与主体来看,初次分配是在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的,而再分配则是国家或政府以非所有者身份作为分配主体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分配;从分配关系来看,初次分配反映的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交换关系,而再分配则反映的是一种纵向的配给关系;从分配机制来看,初次分配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再分配则是通过行政机制来实现的;从分配结果来看,初次分配形成的是各类要素所有者的原始收入,而再分配则形成所有经济主体的最终可支配收入。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必须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再分配,其主要理由是:(1)提供公共产品,用于社会经济发展。
广言之,教育、文化、卫生、国防和政府服务都是比较典型的公共产品,此外包括交通、邮政等也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产品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不能由市场有效地提供,但公共产品对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必须由政府通过再分配形式取得收入来源,以便专项提供公共产品用于社会经济发展。
(2)贯彻政府政策偏好。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往往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而国民收入再分配则是实施这些政策的基本工具之一。(3)实现社会公平。为了使老、弱、病、残和鳏、寡、孤、独者获得基本生存资料,为了使失业者得到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再就业的机会和技能,政府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式来提供社会保障,以实现社会公平。
(4)建立应付天灾人祸的社会后备基金。
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手段或机制是政府财政。
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财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包括国有资产财政和社会管理财政,前者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范畴,后者才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手段。政府财政由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相互对应的组成部分。
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税收,也包括一些定向征收、专款专用的附加费。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直接税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直接税是对个人收入和企业利润收入征课的税种,它会直接改变个人和企业的收入;间接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过程征课的税种,它虽不直接改变人们的收入,但通过税负转嫁最终会间接影响到人们的收入,所以也是一种再分配手段。
政府财政支出的再分配功能主要是通过政府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个人之间的转移支付来实现的。
参考文献:
谷书堂,1993,《社会主义经济通论》,人民出版社。
厉以宁,1986,《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
张元元等,199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暨南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