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30页(3170字)

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

它反映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这里所讲的权利和利益是有区别的,但又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其区别在于:消费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费者应享有的物质利益,它是人们物质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物质利益在生活消费中的具体化。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为保护自身的物质利益应该拥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或规则上的表现形式。消费者利益是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象,消费者权利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等。消费者权利在许多国家是由法律设定的,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确认的消费主体的消费活动范围与消费行为,是公民基础权利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消费者权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具有不同的内容。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或译为《消费者文告》)中首次提出消费者应享有四项权利:(1)安全权;(2)了解权;(3)选择权;(4)诉讼权。以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中都规定了本国消费者应有的权利。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国消费者拥有的基本权利是:(1)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接受公平交易的权利;(5)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民族风格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法律确认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是为了实现和满足消费者利益,其目的在于保障人们正常的消费行为,维护消费者正当的权益。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有关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恢复和保护,或者使消费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确认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公民的正当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费者运动始于本世纪三四十年代,其标志是1936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联盟。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消费者组织大量涌现,1960年成立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LU),是目前最大、最权威的国际性消费者组织。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发表了《消费者文告》,标志着消费者运动又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因此,国际消费者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各国消费者了解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和组织,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85年4月9日未经投票通过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这是国际消费者组织发展的又一里程碑,标志着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各国已达成一个共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联合国、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共同责任,世界各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必须充分合作,共同遵守和执行《保护消费者准则》。

中国消费者运动发展起于70年代末,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并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和社会开始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县级消费者组织,标志着中国消费者运动从自发开始走向有组织的自觉性,揭开了中国保护消费者运动新的一页。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的保护消费者运动正式拉开了帷幕。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十多年来,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中国消费者运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到1994年全国成立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达2580多个(约占地、市、县和县级市总数的80%)。

同时,在城市的街道和农村乡镇以及大中型企业还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层组织4.5万多个,从而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纵横交错的保护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服务网络,使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崭新的事业有了重要的组织保证。

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与消费品(包括劳务)的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的矛盾或差异,消费品生产、销售、消费之间在时间、空间上的分离。

中国现阶段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主要原因是:(1)人们相互之间、地区之间、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还存在局部利益的不同;(2)广大消费者在市场格局中还明显处于弱势地位;(3)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国家调控机制不完善,经济法制不健全,有些部门执法不力、不严;(4)有些消费者素质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消费者信息不灵。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途径:一是法律保护。

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最有效的途径,中国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者也应以法律为准绳,遵纪守法,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二是政府行政监督。

政府执法部门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政府行政监督机构(如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标、卫生监督等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担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监督职能;三是社会保护。

这是指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各种社会渠道,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主要通过新闻舆论和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来监督生产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四是行业监督。这主要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商品和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种自我约束,也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五是消费者自我保护。

这是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条件。

只有消费者有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这就要求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必要的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尹世杰主编,1991,《当代消费经济辞典》,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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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文化年鉴编辑委员会,1996,《世界经济文化年鉴》(1995/1996),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尹世杰等着,1992,《消费经济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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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世杰主编,1991,《当代消费经济辞典》,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尹世杰,1995,《略论消费文化》,《财贸经济》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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