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13页(1530字)
有时又称为“间接计划”或“间接计划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的一种形式,是由中央或地方计划综合机关或有关的经济管理综合职能部门下达的只规定和指导经济发展方向、供所属计划执行单位参考、并不带有行政强制性和硬约束力的计划。
指导性计划对基层计划执行单位来说相当于国家要求的发展方向和经济信息。它具有引导性、协调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国家对于完成指导性计划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也尽量给予照顾和优惠。
但并不保证提供这些条件,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条件由基层计划执行单位自己设法解决。
国家对于基层计划执行单位的符合国家计划的行为,在财政、信贷、物资、政策等方面给予鼓励和优惠,而对于基层计划执行单位的不合乎国家计划的活动和行为则采用有关的经济办法和经济杠杆加以限制和引导,使之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指导性计划将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它起到发布经济信息和引导微观经济单位生产经营方向的作用。
对于指导性计划,计划执行单位在服从上级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本单位的实际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上级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签订供货合同是实现指导性计划的重要手段。
指导性计划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对于执行与否不负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指导性计划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完善的程序。
现有的指导性计划尚存在着以下问题:(1)计划的科学性问题。首先是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不清。
往往是产品数量较少时就列为指令性计划,产品数量较多时就列为指导性计划,这种方法缺乏科学性,需要彻底改变。界定指导性计划的实行范围是确定其权限和职责的基础,只有实行范围清楚的指导性计划才具有可操作性。
今后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界定指导性计划的产品范围和部门范围。其次是计划指标过于简单、目标过于单一化,普遍忽视政策性和意向性目标。今后指导性计划要淡化指标性计划,强化政策性和意向性计划,改进总量性计划,完善结构性计划,减少专业性计划,强化综合性计划。总之,指导性计划指标要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和前瞻性。
最后,指导性计划管理范围过窄。今后要扩展指导性计划的覆盖面,制订面向整个国民经济和全社会的计划。为此,要加强超前研究和经济预测工作,努力提高计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2)市场机制的强化和市场体系的完善问题。
目前我国的市场体系还处于初始阶段,市场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尤其是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建成现代企业制度。而指导性计划的实施需要以市场条件作为微观基础,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目前当务之急。
(3)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管理经济手段还存在着不完善、不配套、不衔接的问题。今后要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管理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指导性计划真正发挥作用。
二次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曾制订过一些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提供较好的经济信息以提高经济效益,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引导经济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厉以宁主编,1994,《市场经济大辞典》,新华出版社。
吴敬琏、张卓元主编,1993,《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百科全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刘国恒主编,1989,《可行性研究辞典》,学术期刊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