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50页(2753字)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由农民家庭承包耕地进行生产,并对生产成果负责按最终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

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使原来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的经营管理体制,改变为“统分结合、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其特点是:(1)农户通过经济合同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借此完成农业生产任务,最终获得农产品;(2)农民的劳动报酬扣除国家的税收、定购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其余农产品均归农户所有,生产成果的好坏与农户的经济利益直接相联系。

1.发展沿革 中国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一个由不联产到联产,由集体联产承包到家庭联产承包的发展过程。

不联系产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不能很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有生物生长发育的规律,动植物的自然生产过程是个持续的生长发育过程,而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和动植物的生长发育时间是不一致的。农业生产没有中间产品,只有生产过程完结才能形成最终产品。

实行不联产责任制,生产者只对某项作业或某一阶段的作业负责,并不对最终生产成果负责,其报酬只是按劳动时间或完成的作业量来领取,与生产的最终成果(产量或产值)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往往会出现只追求作业数量,而不顾作业质量的现象发生,不利于调动农民夺取农业增产的积极性。

于是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从生产实践中创造出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50年代中期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由高级社向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即高级社把土地、劳力、耕畜和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向农业社承包投劳(工分)、投资(成本)和作物产量或产值。

如实际产量超过承包产量或产值,则按规定进行奖励;如没有完成承包产量或产值,则扣减劳动工分。这样把经济利益同劳动的最终成果直接联系起来,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三包一奖”制的实行,提高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人民公社初期,“三包一奖”责任制一度被废除,实行由公社一级为基本核算单位,从而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自1961年起,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队实行“四小管理”责任制,即实行“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生产责任制,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改善了农村生产关系,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在文化革命时期,人民公社生产队普遍实行了“五定一奖、联产计酬到组”责任制,即生产队把全队劳动力合理搭配,分成若干作业组,将粮、棉、油等各种作物分别“定面积、定人员、定任务(即定产量)、定成本、定报酬”超产奖励到组。这种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0年间粮食增长速度年均高达5%以上。

在此期间“五定一奖”责任制由联产到组发展到联产到户、责任到人。

1978年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由联产承包到组责任制,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最后,各地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形式。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是在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下,以农户为单位,按每户人口、劳力的多少承包耕地和作物产量,包产数以内的农产品交生产队按规定评工计分,参加生产队统一分配,超出包产数以外的农产品收益归农户所得。由于“包产到户”仍然是生产队统一分配,与分户经营存在着矛盾,且做法较为繁琐,农民不易掌握。

于是“包产到户”演变为“包干到户”。

“包干到户”是生产队把耕地按农户的人口、劳力承包到户,把每户应完成的农业税和出售给国家的农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每户应上交给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落实到户。农户的产品收益,除了完成上述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剩余部分全部归农户所得。

这种形式比包产到户责任制利益更加直接、明确,方法更加简便,易于掌握,受到农民欢迎。这就是农民所说的“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这就是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自1980年开始在中国农村出现,迅速发展,至1983年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7%。

2.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 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发挥了家庭小规模灵活经营的长处,克服了原有人民公社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统的过死,产生“平均主义”倾向的弊端。这种农户分散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形式,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的积极性,适合当前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0~1984年间,粮食产量年均增长速度达5.1%,略低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1962~1979年)的5.9%的增长速度。而年均粮食产量绝对增长量达173.5亿公斤,超过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年增长95.6亿公斤的水平。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时的家庭分户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经营层次,与私有制的个体小农经济有本质的不同:(1)这种家庭经营是建立在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2)国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签订经济合同,对农民家庭经营实行计划指导;(3)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家庭经营提供统一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为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决议,199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11月26日。

徐逢贤,199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和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光明日报》1月16日。

詹武,1988,《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上一篇:休克疗法 下一篇: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