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体制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65页(1946字)

指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分配制度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转变或变革。

我国现阶段分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就排除了任何个人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来谋取私利的权利,决定了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只能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来进行分配;(2)产品数量的限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还不高度发达,产品还不能充分涌流,不具备按需分配的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3)旧的社会分工仍然存在,人们的劳动仍然有着质和量的重大差别。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有着重大差别,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4)人们尚未把劳动作为生活的第一需要。

由于人们仍然把劳动看成是谋生的手段,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在这样条件下,个人消费品不能按需分配,也只能是按劳分配。上述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决定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1972,P.1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上,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之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这种较之于原有传统计划体制条件下“生产条件”的变化,决定了必须对原有的分配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体制。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内容。

主要包括:(1)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和津贴等,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工资、奖金和津贴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2)个体经济中的直接劳动收入,主要是指从事个体商业、个体制造业、个体服务业以及农副业生产等经济活动中的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收入。个体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中还有一部分是资产收益的风险补偿,还有一部分需用于再生产,因此,个体经济中的直接劳动者的收入不完全属于个人消费品的范畴,与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有所不同。

(3)经营收入。

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承包、租赁经营所获得的收入。(4)资产收益。主要是指根据投资者投资的多少,按照既定的比例和经营情况进行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包括公有制企业之间通过横向联合所取得的分配收入、三资企业中外国资本家取得的利润,以及我国私营企业取得的收入,此外,劳动者通过购买债券、股票和在银行存款所得股息和利息,也是一种资产收益。

(5)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取得的收入。

三资企业中的外国资本家和我国私营业主,除获得正常利润外,还会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价值,雇佣劳动者的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

新的分配制度还包括各种福利性的分配形式,如公费医疗、退休金和各种补助、补贴等。

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新的分配制度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先富起来,最后达到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贯彻按劳分配、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必然结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

在鼓励一部分地区、企业和劳动者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后,通过先进帮后进,国家和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对暂时还落后和贫困的地区和人们,积极扶持或实行社会救济,可使越来越多的地区、企业和劳动者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吴树青等主编,1993,《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国经济出版社。

蒋学模主编,1993,《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2,《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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