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改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91页(1950字)

即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

我国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无偿拨款改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供应的制度,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除外,这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1979年前,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均以国家预算无偿拨款方式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为加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1979年按照资金有偿使用原则,试由建设银行以预算拨款资金为来源而以贷款方式向建设单位供应,1985年全面推行,在建设银行信贷业务中称为:“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贷款”。

同时,对其中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规定可以经过批准,豁免偿还本息。

1986年又改为:凡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取消“拨改贷”及豁免偿还本息办法,仍恢复无偿拨款制度。按此规定,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列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两种资金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相混同。

属于“拨改贷”部分的预算资金,按照财政级别,由中央和地方预算拨给同级建设很行作为贷款资金来源。对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银行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拨改贷”投资计划下达年度贷款指标,作为年度内建设单位借款的限额。

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由银行贷款,是在于改基本建设供给制的投资办法为信贷投资的办法,加强投资分配过程中银行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减少资金的占用和积压。

银行信货投资办法的优点之一,可以适当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因为贷款可以把国家资金无偿的分配改变为国家资金使用权的分配。资金所有权的分配,是在一定量国民收入条件下进行分配,一经分配,经过建筑生产过程就以固定资产的形式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占用。

资金使用权的分配,则是在一定量积累基金使用权的分配下,经过建设周期和贷款回收期,基本建设投资又由使用权转化为国家资金所有权而回到银行。这样每年有一定量基本建设投资贷放出去,每年也有一定量贷款回收转来。

经过国家财政资金所有权的分配与使用权的分配相互循环转化,可以使每年不变的一定量财政资金,扩大为量上不断增加的积累基金,由此逐步改变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为比较充足的情况,由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改变为可以逐步提供较多资金的情况。

银行信贷投资办法的优点之二,是银行信贷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可以发挥监督作用,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的经济效益。由于信贷投资是资金使用权的分配,需要返还资金所有权,有关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就加强了企业贷款投资的责任心,从而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因为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投资改为信贷投资,银行可以发挥投资专业银行的职能,加强银行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决策、设计方案、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计划,以及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等方面,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根据基本建设有关文件的规定,监督资金的分配使用等,节约资金,促进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

“拨改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理论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拨改贷”实际上是没有认清国家贷款性质的一种“一刀切”的做法。

国家贷款,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形成国家和资金使用单位双重所有权的资金分配方式。一方面,由于国家贷款的回流,资金使用单位会形成对建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同时,国家贷款又不是纯粹的信贷活动,并不要求投入的资金全数回流。这样国家贷款的还本付息,总有一部分是用税前利润来归还的,税前利润还款,实质上包含了国家和资金使用单位共同负担还款的责任,这就形成了多重所有权。从这一点出发,那些非生产性的非盈利项目根本不可能有资金回流,不会形成双重所有权,因此不应当采用国家贷款形式;那些建设周期特别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因建设期长,会发生资金使用者和操作项目运行单位的自然分离,责权利不能统一起来,实行国家贷款也难以形成多重所有权;所以,国家贷款只适用于建设期较短的生产性盈利项目。

另一种观点认为,“拨改贷”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由于执行过程中地方随意增设银行贷款,有关部门把关不紧,所以使这项本来设想是很好的改革,出现了不少难以克服的困难,成为影响财政收入的最大问题。

参考文献:

姜维壮主编,1987,《当代财政学主要论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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