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04页(1494字)

在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企业经营的体制下,国家所有者权益得到保全和增加。

《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对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对资本形态的管理。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理顺产权关系,保障国家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赢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起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国家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在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企业经营体制下实施的。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务院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地方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分级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有关机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及运营正处在改革过程中。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改革的探索。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实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包括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的保值增值。

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持股机构,即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根据国有股权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以实现国有股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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